导读:第4.1.3条-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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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第4.1.3条:本条规定了建筑内部需要作为独立防火单元的基本场所。

    该条规定的场所主要包括两类,一类是火灾风险相对较高的场所,像汽车库、锅炉房、厨房以及医疗建筑中的储藏间、实验室、胶片室等;另一类是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,像儿童活动场所、老年人照料设施、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,以及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(手术部)、产房等。

    本条解读共分为5个要点。

    要点1对应本条第1款要求,本规定所述的住宅建筑汽车库,主要是指独立式住宅(独立别墅和联排别墅等)中的汽车库,也包括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直接对外的独立式汽车库【图示2】。本规定所述的住宅建筑锅炉房,主要针对住户的自用锅炉房,不包括多户共用的锅炉房。

    要点2对应本条第2款要求,本条规定的厨房主要指有明火的厨房。不包括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。

    要点3对应本条第3款要求,本规定的场所均为性质重要或发生火灾时不能马上撤离的部位,以及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.

    要点4对应本条第4款要求,儿童、老年人等的行为能力较弱,属于需要重点保护的群体。

    要点5对应本条第5款要求,本条规定中的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,主要分为4类。

导读: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