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读:第2.2.3条-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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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.2.3条:本条规定了消防救援口的基本设置要求,消防救援口设置在建筑外墙,在火灾条件下,消防救援人员可通过消防救援口进入建筑内部实施灭火救援,也可通过消防救援口营救建筑内部人员。
本条解读分为6个要点,说明如下:
(1)要点1表达了消防救援口的设置范围,相对原《建规》要求,不再限制于厂房、仓库和公共建筑,也包括了住宅建筑、汽车库等,解决了原来规范执行时的一些争议。
要点1还阐述了“有特殊要求建筑”的所指范围,比如金库、文物藏品库这些贵重物品场所,还有生物安全实验室等可能导致微生物泄露的场所等。甲类厂房和甲类仓库不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口,主要是考虑其爆燃爆炸特征,设置救援口的意义不大。
(2)要点2对应条文第1款要求,规定了消防救援口设置数量要求,该款规定为基本设置要求,具体还应结合原《建规》第7.2.5条执行。要点2的第1项,建议救援口设于走道、避难间等公共部位的建筑外墙;第2项明确了救援口的具体设置数量要求,提出消防救援口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0m。当多个楼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每个楼层设置救援口。这个是有一定争议的,我们看个示例,这个建筑一、二层为同一防火分区,第一层、第二层均应设置救援口, 消防救援口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0m。第3项指出: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无须设置消防救援口,解决了以前的很多争议。
(3)要点3对应条文第2款要求,指出“无外窗建筑”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,“有外窗建筑”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。其中的“无外窗的建筑”“有外窗的建筑”概念是引用了规范条文说明,本条款规定是有些争议的,因为满足消防救援要求的外窗本来就可以作为救援口,没必要作出单独规定。
(4)要点4对应条文第3款要求,补充了救援口的设置要求,明确了门、窗等作为救援口的具体条件。
(5)要点5对应条文第4款要求,阐述了安全玻璃的概念和适用标准,强调救援口的玻璃应同时兼顾建筑外窗的安全要求,列示了相关执行标准。
(6)要点6对应条文第5款要求,强调救援口标识应从室内和室外同时可见,以方便消防救援人员和逃生人员定位,当在室内不能清晰辨识时,应在室内相应位置同时标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