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读:第2.2.10条-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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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第2.2.10条: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的基本性能要求。

    本条第1款解决了多年争议,由原《建规》的“应能每层停靠”调整为“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”。以此为据,对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,可按照实际所需服务的区域确定电梯的停靠楼层,比如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,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可只在住宅建筑部分停靠,解决了物业管理矛盾。本解读同时指出,虽然本规定仅要求消防电梯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,但仍鼓励在允许到达的各层停靠。

   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,是考虑一个战斗班成员及装备的重量要求: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援通常以一个战斗班为一组,计有7~8名消防队员,需要携带灭火器具到达起火层。

    本条未规定消防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,原《建规》要求不大于60秒,不太合适建筑高度2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,本解读引用了《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》GB/T 26465—2021的要求。

导读: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