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读:第2.2.6条-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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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频文本:
第2.2.6条:本条规定了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及基本要求。
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(厂房、仓库)的消防电梯设置要求,主要确定于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J 45—82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J 16—87。
我大约介绍一下设置消防电梯的原由:消防员从楼梯的有利攀登高度为23m左右,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性质重要,消防员必须马上到达着火现场,因此要求设置消防电梯(部分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为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建筑),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相对从宽,允许为32m。厂房仓库汽车库等参照二类高层公共建筑,也确定为32m。
下面我讲解几个大家困惑的问题。
(1)第1个问题,本条规定中,为什么住宅建筑为33m,而不是32m呢?
在原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中,考虑住宅建筑层高较为稳定(通常为3m),按楼层数分类更为方便,参照公共建筑大于32m设置消防电梯的要求,规定大于11层的住宅设置消防电梯。现行标准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,为与原规范协调一致,确定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设置消防电梯(层高3m计)。依此类推,在住宅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中,我们还可以看到21m、27m、33m、54m为界的分类。
(2)第2个问题,仓库建筑和丙类厂房以外的厂房建筑要不要设置消防电梯?
丙类厂房往往属于可燃物和人员较多的场所,参照公共建筑要求,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厂房应设置消防电梯。对于其厂房建筑和仓库建筑,当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有电梯时,也应设置消防电梯(客货梯和消防电梯可以共用),但考虑这类建筑的风险相对较低(或虽然风险较高但人员较少),因此不作为强制性要求。具体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执行。
(3)第3个问题,裙房要不要设置消防电梯?
裙房高度不超过24m,因此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(即使高层建筑主体设置有消防电梯,裙房仍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)。但对于设置于裙房的老年人照料设施,当符合“要点4”要求时,仍应设置消防电梯。
(4)第4个问题,敞开式汽车库要不要设置消防电梯?
对于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敞开式汽车库,也应设置消防电梯,但考虑敞开式汽车库的风险相对较小,因此不作为强制性要求,具体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《汽车库、修车库、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67执行。
(5)第5个问题,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是否可以共用?
相对于原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(2018年版)》GB 50016—2014规定,本《通用规范》不再强调每个防火分区设置1台消防电梯。实际应用中,每个防火分区仍应尽量独立设置1台消防电梯。确有困难时,可最多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(不允许三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)。
共用消防电梯,主要有贯通式层门电梯和共用候梯厅两种方式,贯通式层门电梯的应用存在较大争议,应予慎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