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读:第2.2.5条-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
不能播放?请点我刷新
视频文本:
第2.2.5条:本条规定了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相关要求,本条主要对应于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 51251—2017第4.1.4条,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在该标准中称为固定窗。
机械排烟系统主要用于火灾初期排烟,满足不了火灾中后期排烟排热要求。在无可开启外窗的机械排烟系统场所,当系统失效时,有必要开启应急排烟排热设施,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轰燃、爆燃等极端情况发生,并可防止建筑物在高温下出现倒塌等恶劣情况。
本解读第1项明确了无须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场所,这些场所主要是指一些特殊功能场所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。有可开启外窗的场所不需要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。对于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,也不需要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。
本解读第2项明确了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要求,可参照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 51251—2017第4.4.14条~第4.4.17条执行。
本解读第3项明确了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启闭状态和启动条件,强调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在平时应处于常闭状态,应在机械排烟系统失效时开启。
本解读第4项明确了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启动方式,指出了实际应用中的主要问题,对于依靠烟气温度开启的方式,由于目前尚无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动作温度指标等相关依据,相对较难实施。最后,本解读强调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可通过破拆方式开启。
导读: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