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读:第3.3节-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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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大家好,今天开始,我们对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的3.3节进行讲解。

    本节规定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,主要引用了《建规》中有关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强条要求。我们先看一下《建规》有关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。这是《建规》第5.2节,第5.2.2条变为了非强制性条文,注6已取消,列入《通用规范》第3.3.2条。第5.2.6条取消,列入《通用规范》第3.3.1条。

    第3.3.1条:本条规定了超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,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一般称为超高层建筑,本条文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,本解读进行了补充:

    (1)对于超高层建筑,由于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均需要更开阔的场地,因此,即使设置防火墙等允许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,防火间距也不能减小。

    (2)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业建筑、汽车库、修车库、停车场等建(构)筑物及场所,也就是说,不仅仅限于民用建筑之间,凡是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,与其他建(构)物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减少。

    (3)要点2指出,对于高层建筑的裙房,裙房可视为单、多层建筑,可按单、多层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。

    第3.3.2条:本条规定了通过连廊、天桥或下部建筑物连接的两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原则,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。本条规定的通过连廊、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两座建筑,可以是两座独立的建筑【图示1】,也可以是同一座建筑的不同主体【图示2】【图示3】。该解读讲述了连廊和天桥概念,用【图示】表示了最常见的三种连接形式。

导读: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