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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:第3.4.2~3.4.3条-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-解读及应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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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知识点:

视频文本:

    第3.4.2条、第3.4.3条:规定了应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范围,第3.4.2条为工业建筑,第3.4.3条为民用建筑。

    由前面第2.2.1条可知,建筑进深直接影响灭火救援效果,消防车的灭火救援进深最好控制在50m内,较大进深的建筑宜具备两侧同时扑救的条件(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);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较高,也有必要在建筑两侧同时施救。为保证消防车通行和调度的需要,应尽量设置环形消防车道。

    几个要点:

    (1)这两条规定为控制性底线要求,实际应用中,应尽量设置环形消防车道。原《建规》第7.1.2条和第7.1.3条中有关环形消防车道的规定,仍然有效,但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。

    (2)对于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建筑,应尽量控制建筑进深,以免影响消防救援。

    (3)对于超大规模建筑,可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或在建筑内部设置消防救援场地(露天广场等)。

    (4)对于住宅建筑,受制于通风采光条件,通常不会有较大的进深,因此允许只在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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